21.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有什么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有什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是否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有什么特殊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也按此规定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依据增加的投资额按上面所述比例,计算出应追加的注册资本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刊登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