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并监督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和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促进信息共享归集和信用约束,推进工商(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应用,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类监管。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五)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按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八)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及其他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审查、转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加强省内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工作,承担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二)配合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协同推进有关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三)负责协助管理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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